新規會影響哪些人?
這些人群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保有在華金融帳戶的來自CRS參與國的海外華僑華人;持有海外金融帳戶的中國籍個人;中國籍個人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且該公司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帳戶,等等。
新規是什麼?
經合組織(OECD)發佈《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CommonRportingStandard,簡稱CRS)。標準一出,立即獲得各國和地區廣泛回應,目前已有個國家(地區)表示參與,中國是其中之一。年5月我國發佈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年9月將首次對外交換資訊。
源自:瞧纽约(ID:nyqiaobao)
9月1日開始,中國將在這個秋天正式和多個國家交換稅務和財務資訊。
就算你已經移民,就算你居住在歐美(法國、加拿大等),但是在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名下的金融帳戶還是會被查。這意味著華人的資產資訊在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將變得完全透明!
中國方面較早時公佈,在國內銀行存款25萬美元的海外華人,金融資料均會被送到所在稅務國家。
據加國無憂報導,早在年中國四大國有銀行發佈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這一則名字如此長的《管理辦法》在華人群體裏引發了巨大關注。很多人利用中加稅務資訊不透明而隱瞞海外資產,所以不少華人都緊張了起來。
年5月,中國發佈了“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CommonRportingStandard,簡稱CRS),該標準是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的有力的資訊工具。
術語聽上去晦澀難懂,但CRS的實際意義十分明瞭簡單。
以中國和加拿大為例:如果兩國未來通過參與CRS建立稅務資訊互通關係,已經移民加拿大的中國人留在中國的錢款數額,會被中國政府一五一十地告訴加拿大,反之亦然。這樣一來,也就方便兩國政府查找、追繳稅務居民海外資產的相應稅款了。
在這種情況下,已經移民加拿大的你有錢留在中國,又沒有向加拿大稅務機關報告,加國政府就可以通過和中國互換稅務資訊的方式,獲取你在中國的金融帳戶資訊。
倘若這些錢中有可以被加拿大徵稅的部分,加拿大國稅局就可以有理有據地向你征討稅款甚至罰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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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被查?房產逃過一劫!
按照此方案規定,年12月,金融機構完成對個人高淨值帳戶(萬美元以上)和低淨值(25萬美元)帳戶的調查。年5月31日,金融機構整理消息。
至於戶頭持有人是公民還是永久居民並無關系。
只要是屬於CRS的國家的稅務居民,就會被查!
交換的資訊包括金融機構資訊:
海外機構帳戶:包括存款,託管,投資,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資產資訊:存款帳戶,託管帳戶,年金合約,現金保值合約,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權益。
帳戶內容:帳戶以及帳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
但是這些資訊中不包括不動產。
一言以蔽之,即新老賬戶、錢多錢少都要被查。
另外,《管理辦法》的調查對象局限於金融帳戶。也就是說,海外移民在中國的房地產、珠寶、車船、古董、藝術品等非金融類資產,只要不被變現並存入金融機構,就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查範圍之內。
反之,中國人在海外的房地產也不會被查!有專家在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表示房產或將成為未來海外避稅的重要手段,將可能引發海外熱門房產市場價格的升高。
據報導,涉稅務資訊的金融帳戶都會被交換。中國稅收居民會在國內被交換,非中國稅務居民則會被交換到國外。
目前有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CRS,但不包括美國(有另行規定,見下文)。
這一變動之於在海外認真申報中國國內資產,嚴格按照規定報稅、納稅的華人移民來說,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但對漏報、瞞報中國國內資產的華人移民來說,則意味著補繳稅款和罰款的風險。
隨著9月1日的接近,華人海外移民正式邁入了“資產裸奔”的時代。
全球徵稅來襲,調查表長啥樣?
一場涉及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的金融帳戶資訊排查正在展開,全球徵稅已經到來!
據劵商中國報導,現在一些擁有海外金融帳戶和打算開戶者的心情是這樣的:
“我就存個幾百塊還要填稅號?”
“不到萬美金,也要被交換資訊?”
“地址寫的中國,外國銀行會不會懷疑我是非當地居民?”
在中國CRS調查已經大規模鋪開的時候,不少擁有海外金融帳戶的中國居民已經收到海外金融機構關於個人稅收身份的調查要求。
調查表長啥樣?
有些童鞋已經收到了金融機構要求填寫的《個人稅務居民自我證明表》,香港匯豐銀行是這樣的——
全球各地都在根據CRS標準調查金融帳戶稅務歸屬,那你也要證明自己稅務身份哈。主要從以下幾點證明:
1.現在住址。大到國家,小到門牌號,都要寫清楚了。
2.通訊地址。要求如上。
3.稅務編號。一般就是身份證號,據說這小小號碼就讓不少新開戶的人折返了。
4.戶口號碼。
如果不能提供稅務編號,必須填寫理由,基本上能滿足任一理由,帳戶持有人也是非富即貴了。例如:
1、自己國家給所有居民都不發身份證;
2、國家給別人發但就是不給自己發身份證啦(要說明為什麼無法取得);
3、或是被特批可以不用寫稅務編號啦等等。
中國版CRS盡調也開始了。內地某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及聲明表》是這樣的——
該表格要求對下列三種身份進行勾選,基本雙重國籍或者海外長期居住身份的人很難蒙混過關了:
1.僅為中國稅收居民(若您有中國境外相關身份資訊,請在稅收居民資訊第7項中填寫詳細原因);
2.僅為非居民;
3.既是中國稅收居民又是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
據瞭解,目前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一般是新投保人要填類似上述聲明表。一家外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人士告訴記者,中國版CRS針對外國稅收居民,在中國購買高現金價值保單的外國人並不多,對本國居民來說,填寫上述個人稅務證明表內容也比較簡單,因此客戶一般沒什麼反感,倒是沒怎麼影響銷售。
多個國家加入CRS
目前,全球已有多個國家承諾實施CRS標準。中國首次交換時間為年9月。
65個國家已經簽署了多邊自動交換協議,近期OECD官網亦更新了與中國交換資訊的國家名單。據高鳴諮詢統計,如下61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國稅務居民金融帳戶資訊將交換回中國,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克羅地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伯利茲,百慕大,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希臘,格陵蘭,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島,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烏拉圭。
中國富豪比較熱衷開設機構的離岸避稅國家,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都在資訊交換之列。
作為中國內地居民最大的金融帳戶開戶地之一,中國香港今年已承諾將全面提速反避稅涉稅資訊交換,涉稅資訊交換擴大至所有承諾實施的多個國家或地區。目前,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等地尚未和內地達成帳戶資訊互換協議,但多名CRS專家認為,隨著徵稅透明時代到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不遙遠。
美國會成為下一個避稅天堂嗎?
隨著不斷有新的國家和地區加入,從其他國家和地區交換回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金融帳戶資訊會越來越多。中國居民設立海外帳戶較多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新加坡雖然未加入CRS,但美國年開始了FATCA法案,已經開始全球徵稅,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與美國就協定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
據知乎稅務專家科林介紹,網上有不少關於美國或將成為下一個避稅天堂的新聞和討論。有的說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制度(“CRS”)實施後美國將取代瑞士成為下一個全球最大的避稅地,但也有的說CRS實施以後美國不再是富人的避稅地。不妨做一個小討論。
目前有96個國家已經承諾加入OECD主導的CRS體系,換句話說,在未來的兩三年,這些國家之間的涉稅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絡將逐步建立,富人的資產在這張大網裏面將很難藏身。但是美國並非CRS的參與國,並且一直在“拉攏”其他國家加入其所宣導的FATCA雙邊機制。CRS雖然建立在FATCA的基礎上,而且大體法規內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體問題的判定上仍存在差異。
這種差異一方面給金融機構,尤其是跨國金融機構造成了合規上的更大負擔,另一方面也給“心機者”規避這兩種制度以可乘之機。儘管OECD在其CRSCommntary以及指導各國制定本地法的CRSImplmntationHandbook中多處強調CRS與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於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國稅法自己的特色,導致金融機構在兩種制度下同時進行合規工作的混亂,尤其是在年已經向美國國稅局(IRS)報送過第一批資訊的金融機構,可能面臨在CRS下一些重複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規要求。
鑒於傳統的著名避稅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經承諾加入CRS,那麼美國的缺席是否會導致其成為下一個富人避稅的寶地呢?
富人在境外隱匿資產的方式五花八門,包括設立境外資產持有公司、基金或者信託等等,在此無意對所有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但鑒於投資類公司、基金或者信託等實體在FATCA和CRS下的分類大體一致,所以我們不妨就以投資為例進行一個小討論。
舉例:
假設中國人(稅收居民)李小姐是某電力公司老闆。她通過自身努力和勤儉節約在國外持有一筆資產,但是並不想被中國政府(包括紀委)知道。李小姐通過一家中間控股公司A公司間接控制一個資產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資產”。在CRS或者FATCA下,A公司和B公司都屬於“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中的一種)。
下麵大致分三種情況來討論,看李小姐把資產放在哪個國家設立資產持有公司可以避開CRS或者FATCA,從而其帳戶資訊不被中國政府掌握。
第一種情況:A公司在開曼群島,B公司在英國。
第二種情況:A公司在牙買加,B公司在英國。
第三種情況:A公司在牙買加,B公司在美國。
-中國,開曼群島,英國都是CRS的參與國(政府間多邊資訊交換)。
-英國,牙買加,中國分別與美國有簽署或實質簽署FATCA模式一協議(政府間雙邊資訊交換)。
-牙買加,美國不是CRS的參與國。
本例子為純理論探討。不考慮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參與國(例如朝鮮)並成為其稅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資產藏匿在這些國家的情形。
第一種情況:
由於中國、開曼群島和英國都是CRS的參與國,那麼開曼群島很容易就識別出李小姐,並將其帳戶資訊傳遞給中國政府。這個很好理解,在多邊資訊交換機制下,只要你在這90多個CRS參與國的任何一國持有“金融帳戶”,你的帳戶資訊都會被傳遞到中國政府。
第二種情況:
鑒於第一種情況的結論,我們把中間控股公司A公司設立在一個非CRS的參與國,譬如牙買加(當然也可以是其他沒有參與CRS但是卻跟美國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協議的國家)。阻斷資產持有公司B公司與李小姐之間的直接關聯。當B公司在識別其帳戶持有人A公司的時候會發現,位於牙買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機構”,所以A公司的資訊不需收集和申報。A公司雖然是“金融機構”,但是A公司所在國牙買加沒有參與CRS,A公司不需要識別李小姐,更無需將其資訊傳遞給中國。
但是這一招早被OECD識破。為了避免帳戶持有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實體而規避CRS的情形,OECD特別規定,位於非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應被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實際控制人。那麼此時,A公司會被穿透,從而李小姐也會被B公司識別出,其帳戶資訊會被B公司報送給英國政府,而後交換給中國政府。所以第二種情況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達成。
這裏有個比較有意思的點,美國沒有參加CRS,那麼美國屬於CRS規定的“非CRS參與國”麼?美國的“金融機構”需要被穿透麼?
第三種情況:
李小姐在美國的“低稅州”設立資產持有公司B公司。由於美國與牙買加有FATCA協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機構”,所以B公司無需識別其帳戶持有人A公司(其實即便A公司是消極非金融機構,也是一樣的效果,因為FATCA雙邊協定下牙買加的B公司只需要識別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國人,不用管中國人的情形)。牙買加不是CRS參與國,所以A公司不需要識別和報送其帳戶持有人李小姐的資訊給中國。
從而,李小姐可以通過這種架構在美國持有“金融資產”,而且其帳戶資訊不會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響。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FATCA雙邊協議與CRS多邊協議並不是無縫銜接的兩套機制,存在規避的空間,並且這個空間恰好就在美國。有陰謀論者猜測這是美國政府故意為之,目的就是為了讓全世界的財富都流到美國,因為雖然美國政府對自己的避稅者深惡痛絕,但是對國外過來避稅的富人是敞開懷抱的。
不管怎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美國的FATCA制度與OECD的CRS制度將共存。美國雖然已經與一些國家簽署了FATCA雙邊協定,並且部分國家已經於年第一批向美國政府報送了帳戶資訊,但美國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以及怎麼樣對等地把資訊報送給其他國家,美國國內還沒有具體的實施法規出臺。當然,“條約必須遵守”,這應該只是個時間問題。
目前IRS與OECD都在尋求兩種制度的融合之道,至於到底會融合成怎樣,上面例子中所說的第三種情形是否會一直存在下去,其實很難說。因為世道變換太快,太難預測,就像沒有人能預料“特朗普”在任的美利堅會發生什麼一樣。
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上個月發的檔還把美國列入“CRS參與國”的名單,這個月就把美國刪了,而且據說盧森堡和列支敦士頓正在考慮把美國列入“CRS參與國”的名單。每個國家都在努力成為新國際秩序的受益者,而不想自己給自己找麻煩。新的國際秩序建立才只是起步,國與國之間的博弈十分激烈,“觀望者”還不少,仍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這個時候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結論都略顯武斷。
来源:瞧纽约(ID:nyqi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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