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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沙宾科刑事其他一案

来源:格林纳丁斯 时间: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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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沪高刑引字第1号

引渡请求国:俄罗斯联邦。

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Shapenkov),男,年10月19日出生,俄罗斯联邦国籍,俄罗斯民族,住俄罗斯联邦海参崴市玛丽亚?拉斯科娃大街×号×室;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入境后,前往停靠在上海市上海立丰船厂码头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领袖”号DDLEADER货船上担任水手,年1月12日,因涉嫌在“领袖”号货船上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要求,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羁押,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律师:徐晓青,上海市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谋杀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沙宾科,下称“沙宾科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于年6月26日,以()刑引字第6号《指定审查通知书》,指定本院就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进行审查。本院年8月7日受理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在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送达俄方引渡请求书状副本,并收到沙宾科夫提交的答辩意见书后,于年9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到庭陈述了意见,指定律师徐晓青、翟建,以及本院依法聘请的俄语译员王利亚到庭参加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提出,俄滨海交通检察院正在侦查涉案人为沙宾科夫的刑事案件。根据初步侦查认定,年1月11日,在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的“领袖”号(DDLEADER)船只上,由于个人关系交恶,沙宾科夫以谋杀为目的,蓄意用双手和双脚多次击打麦里尼克,对其施以致命的身体伤害,导致受害者身亡。据此,沙宾科夫被起诉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条所规定的谋杀罪,并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和国际通缉。该引渡请求要求将沙宾科夫引渡给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同时承诺俄方将为沙宾科夫提供包括律师帮助在内的所有可能的保护,并保证沙宾科夫将不会受到刑讯,及各种残酷的、非人道的、诋毁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沙宾科夫提出,他是因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而殴打了对方,引渡请求指称其以谋杀为目的,蓄意对被害人施以致命身体伤害不是事实。沙宾科夫还提出,其涉案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的货船上,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该船属于船籍国领土,应当由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

律师意见认为,俄方引渡请求对沙宾科夫涉案行为的叙述,与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尽相符,据此追诉被请求引渡人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条所规定的谋杀罪,难以成立。律师意见还提出,沙宾科夫在俄方宣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被上海司法机关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相应的刑罚。

本院经审查确认: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所指沙宾科夫涉嫌于年1月11日,在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的“领袖”号货船上实施的杀人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引渡请求同时承诺沙宾科夫将不会遭受刑讯及其他残酷的、非人道的、诋毁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俄罗斯联邦对沙宾科夫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

关于沙宾科夫的涉案行为是否蓄意谋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的规定,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和认定。沙宾科夫的行为是否符合《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杀人罪,应当由请求引渡的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据和本国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关于沙宾科夫涉案行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本院认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领袖”号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有提出引渡沙宾科夫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而俄罗斯刑法典则明确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司法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的规定,“领袖”号货船司法管辖权归属的问题,也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

关于沙宾科夫被上海司法机关羁押及羁押期间折抵刑罚的问题,本院审查查明,上海司法机关对沙宾科夫的羁押,是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关于请求侦查“领袖”号货船上俄公民麦里尼克被殴打死亡事件的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实际发生的羁押期间,是案件侦查、证据移送、引渡请求启动及其受理、审查所必须的,也是俄罗斯联邦对沙宾科夫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和国际通缉令所要求的,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无可置疑。至于该羁押期间是否应当折抵刑罚的问题,本院将如实通知请求引渡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由俄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及律师提出的意见,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俄罗斯联邦对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裁定由我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被请求引渡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院开庭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审判长齐奇

审判员黄祥青

审判员徐立明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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