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境外投资备案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履行的程序,实务中通称为ODI(OutboundDirectInvestment),但实际上分为备案和核准两类,因此,境外投资备案这一通俗名称并未涵盖ODI程序的全部内涵,为方便起见,本文遵循惯例。对于创始人而言,一般通过个人境外投资程序,即37号文登记完成境外投资,但如果创始人并未直接在公司持股,而是间接持股,也可能通过ODI办理出境,但这种情况时间比较少见。实践中,创始人遇见ODI更常见的情形是企业已经发生了人民币融资,需要搭建境外架构,人民币投资人需要通过ODI在境外公司持股,另外一种情形是企业需要完成境外新设公司或收购(含资产和股权)。ODI涉及到三个部门,分别是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及地方商委和银行(外汇管理局),本文将结合笔者的项目经验总结ODI的实操要点。
二、具体操作要点
1、备案还是审批
ODI程序在发改委和商委两个部门存在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在外管阶段主要由银行负责,但也可能涉及到由外汇管理局批准。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涉及核准类项目的可能性较低,绝大部分项目落入备案类。
(1)发改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文”)的规定,涉及到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其中,敏感地区包括战乱国家(比如也门)、未建交国家[1]、受制裁的国家(比如伊朗、朝鲜等)。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除核准类以外的,均属于备案类,其中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3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从投资金额上看,绝大部分项目都由地方发改委负责备案。
(2)商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3号,“3号文”)的规定,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负责核准。其中,敏感地区包括未建交国家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比如伊朗、朝鲜)。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到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关于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可以分别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外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的规定,自年6月1日起,ODI的外汇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实务中,外汇登记的难易程度可能受到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登记银行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随时出台的窗口指导意见。银行外汇登记是ODI的最后一步程序,银行通常需要审核发改部门和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方办理外汇登记及购汇。
2、备案时点
根据11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该在对外投资实施前完成备案,但11号文并未明确投资实施前的具体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及实务操作,对外投资最重要的时间节点为对外支付投资款,因此投资者应该在对外支付投资款前完成ODI备案,这也是银行对投资者购汇和付款的前置要求。
3、备案机关
11号文和3号文规定的备案机关为省级发改委和商务厅,但实践中,笔者也曾遇见过深圳市、宁波市、厦门市和上海自贸区的相关商务和发改部门出具的ODI证书。
4、备案的提交方式
商委备案通过商务部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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