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格林纳丁斯 >> 旅游景点 >> 正文 >> 正文

高净值人群全球征税时代开启全面解读CRS

来源:格林纳丁斯 时间:2021/7/22

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非税收居民的境内账户信息采集年1月1日启动,并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被视为我国将推进实施CRS的标志,同时随着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纷纷实施CRS,一时间CRS在高净值人群中一石掀起千层浪。那么究竟什么是CRS?CRS会对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读。

CRS概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其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OECD)提出,目的在于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它是年7月经合组织发布的AEOI标准(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inTaxMatte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AEOI”)一个构成部分。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FATCA(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目前,世界上有大约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但是伴随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的信息化,借助于金融账户信息的大数据对跨境交易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已经变为可能,根据AEOI标准,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也即签署国家(地区)之间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这一改变不仅仅是一次技术的革新,更是一次各国打击逃税、洗钱、全球征税的税收制度的巨大革新,这一革新对之前通过海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而言是一次巨大的冲击。

因为根据CRS的规定,各国采集到在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之后应当向该非税收居民的国籍国进行财产信息交换,这样一来,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在CRS成员国之间的应税财产情况了解的一清二楚,高净值人群想要在境外隐匿财产,逃避本国征税就变得十分困难了。

CRS中国化路径

及其法律依据

(一)步骤

年8月27日,我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协助公约》。

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实施AEOI标准。

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实施AEOI标准和CRS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年1月18日,国税总局发布《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根据《公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于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情报交换的有关具体要求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定执行。这为我国实施AEOI标准和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的规定:

年1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做准备。

根据中国政府年在G20财长会议上的承诺:

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同时,虽然《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但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二)有关问题的澄清

目前媒体中广为流传的年1月1日开始CRS全面实施,往往与国家税务局在年10月14日颁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联系在一起,但是该管理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并未正式生效。

而实际上,年1月1日实施是基于前述我国已经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在G20财长会议中我国政府对相关CRS实施的时间节点做出的承诺。

因此,之前许多媒体报道说《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CRS在中国的实施并不准确。

CRS的运行方式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CRS覆盖的

帐户类型

存款机构(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Insurance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CRS涵盖国家

根据OECD提供的资料,目前已有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可以说CRS对于涉税情报的交换将是空前广泛的。就实施的国家而言,目前个国家包括早期实施地区和较晚实施地区两类:

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以上是CRS的情况的概览,详细情况本所将持续跟踪分析,敬请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yuren.com/lyjd/8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