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以票控税的征税背景下,发票,尤其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减少附加税费、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成本扣除凭证的功能,因而,交易中买方都希望卖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卖方为了减少当期应交增值税金额,往往会拖延,甚至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买方来讲除了可以向税局投诉之外,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诉请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呢?或者说诉请开具税务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案例索引:()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华远公司起诉菩提墅公司后,菩提墅公司提起反诉,其中第4项反诉请求是:华远公司向菩提墅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完税发票,共计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提供前期工程资料及交付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施工人未履行附随义务对抗其应履行的合同主义务,华远公司未按约定提交前期工程资料及档案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亦构成了违约,华远公司应向菩提墅公司交付完整工程前期资料及档案。判决:三、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0000元的相应税务发票。
菩提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菩提墅公司上诉主张开具发票的金额应为元。本院认为,一审时菩提墅公司反诉请求开具发票的金额只为0000元,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0000元,菩提墅公司上诉主张的金额超过一审的诉请,因华远公司二审期间不愿意就超过部分进行调解,也不同意二审一并审理,故本院对菩提墅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审理。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0000元的相应税务发票;四、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完整工程前期资料及档案”。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开具税务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支持了反诉人关于请求开具税务发票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以上诉的开具发票金额超出一审时反诉诉请金额不予审理,维持了一审关于开具发票的判项。虽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请开具税务发票并没有过多的阐述,但从其判决结果来看,显然认为诉请开具税务发票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liyuren.com/gjxz/9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