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粤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袁贵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子攀,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翁石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大涌村委会大涌。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陈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粤72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审第三人于年8月8日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号为国海证x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号为惠府(海)养证〔〕第X1号。原审法院查明的养殖证“注意事项”栏注明:“四、本证有效期以核准使用期限为准。有效期满后,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展使用期,或者由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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